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43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劉政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9,716元,及其中新台幣98,416元自民國
105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73%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新台幣9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