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397號
原告 林登健
被告 陳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玥廷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迄今未有任何入境紀錄,致先前送達不合法,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