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397號

原告 林登健

被告 陳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玥廷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迄今未有任何入境紀錄,致先前送達不合法,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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