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件編號一之犯罪,減刑如附件編號一所載之刑,與附件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2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該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件所示之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等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指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