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
陳惠如 律師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余鑑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8月1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楊坤樵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