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1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4三罪並經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刑為如附表「宣告刑欄」括弧內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2、4三罪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3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