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碧英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仿冒「猴子頭」商標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碧英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701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3月1日確定,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仿冒「猴子頭」商標之物(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大型保字第1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經查,本案被告陳碧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701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00年3月1日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上開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仿冒「猴子頭」商標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係屬商標法第83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大人長袖T恤│157件│├──┼───────────────┼────────┤│2│大人長袖帽T│45件│├──┼───────────────┼────────┤│3│大人長袖外套│25件│├──┼───────────────┼────────┤│4│大人短袖T恤│1件│├──┼───────────────┼────────┤│5│小孩長袖T恤│86件│├──┼───────────────┼────────┤│6│小孩長袖帽T│16件│├──┼───────────────┼────────┤│7│小孩外套│1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