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智仁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13號、99年度毒偵字第3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鑑餘淨重零點參貳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郭智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五四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聲請書誤載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三二六○,鑑餘淨重○.三二五一公克),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又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兼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係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斟酌是否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前段等規定屬之。義務沒收,則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凡法條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者屬之,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等規定屬之;後者則係指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是(最高法院九十六年臺上字第七○六九、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七五一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法院受理檢察官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時,僅應就聲請人所聲請之物品是否為違禁物加以判斷,至於該違禁物是否作其他證明之用,尚非受理聲請之法院於裁定准否宣告沒收所應斟酌之事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五四七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鑑餘淨重為○.三二五一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九九○九○○一五八號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見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五四六號偵查卷第二一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或寄藏,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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