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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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4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1號(現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65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證據欄中,關於証據部分補充記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上開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崑煜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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