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07號聲請人甲○○
3樓部)
一、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相對人為群榮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依聲請狀所附群榮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清冊明細表顯示,該公司資產為新臺幣275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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