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國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洪挺梧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