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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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債務人 吳皚鋗 即 吳羽婕 代理人 趙君宜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⒈請說明目前住所地地址是否為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
?請說明每月租金如何給付予出租人(以匯款或以現金交付)?⒉據債務人所提出之租約顯示,每月約定租金為1萬1,000元(見
本院卷第15頁),請說明何以債務人於陳報狀內陳報每月租金為1萬1,000元,但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又陳報每月租金為1萬9,000元(見本院卷第5頁背面、第9頁背面、第63頁背面)?⒊請提出近2年每月繳交勞保保費之繳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