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判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判字第204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張祿胤 代理人 王瀚興 律師被告 林逸森
李浩雲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6210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168號、第14003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丙○○(下稱聲請人)以被告乙○○及甲○○(下稱被告2人)涉犯妨害名譽等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5月29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2168號、第14003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嗣於同年6月24日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審核結果,認為原不起訴處分核無不當,於同年7月17日認再議無理由而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6210號處分駁回再議,該駁回再議之處分書於同年7月29日對聲請人為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而為寄存送達,嗣聲請人於10日內之同年8月4日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未逾法定不變期間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2168號、第14003號偵查卷宗及高檢署109年度上聲議字第6210號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所提刑事交付審判狀上之本院收狀戳日期可稽,是聲請人向本院提起交付審判之聲請,於程序上即屬適法,合先敘明。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新增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三、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2人為偵查中同案被告 樊成彬 (下以姓名稱之)之facebook網站(下稱臉書)友人,緣同為組裝模型同好之樊成彬觀覽聲請人於109年2月12日晚間7時21分許前之某時,以暱稱「LouisChang」在臉書上公開發表參與英國IPMS總會所舉辦模型大賽之心得後,竟於如附表「時間」欄所示之時間發表如「貼文內容」欄所示之貼文,被告乙○○觀覽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貼文後,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同年月12日後某時許,在該貼文下方回覆以:「台獨一定是綠的嗎?舔共有分藍綠嗎?誰說台獨就不能舔共?」等語之留言,足以貶損聲請人之名譽;被告甲○○觀覽樊成彬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貼文後,則於同年3月25日後之某時許,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對聲請人恫稱及辱稱:「這種人就是一直扁,告一次扁一次,扁到不敢靠悲為止」等語之留言,足以貶損聲請人之名譽,並使聲請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被告甲○○涉犯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四、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後附之刑事交付審判狀所載。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聲請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此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意旨參照)。涉及誹謗罪之言論具有高度公益性時,如涉及評論對象為公眾人物或具重大公益性之事件時,尚應審酌有無刑法第311條第3款適當評論原則之適用,以賦予此類言論更大之容許空間。蓋評論與陳述事實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評論則僅為主觀之價值判斷,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可受公評之事,其事實客觀已明、或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甚或行為人主觀上以某一事實確為真實進而指摘或傳述,其後所進行之評論,本於保障言論自由及維護公共利益之觀點,益應保障此種意見發表不受刑罰制裁,是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其中評論之適當與否,因多元民主社會對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包容,而普受言論自由保障,並藉由言論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越辯越明,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縱屬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甚至偏激非中立之意見表達,均應受憲法保障,亦即,於適當評論原則之運用上,非著眼表意人之評論或意見表達採取何種字眼或形容詞,尤其面對偏激、非中立之評論,除使發言者藉以傳達對於系爭議題之強烈關心外,亦可能使受話者從漠不關心轉為願意傾聽之態度,而使非主流意見得與主流意見相互抗衡,進而使公眾得以判斷何類意見方為社會信賴、接受。苟行為人非以毀損受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或兼有維護公共利益之時,應認該類評論已符合「善意」之要件。又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雖然將不法惡害通知他人之方法不以直接通知為限,間接請他人傳話轉知之方式亦屬之,但除非行為人係將惡害通知與被害人關係緊密者,例如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屬,因彼此互動密切、利害一體,認為行為人可預見其所為惡害之通知必能輾轉傳達至被害人知悉而遂行恐嚇目的,如僅在外揚言加害,而未委由他人輾轉將恐嚇事實轉告給被害人知悉,即難成立該罪。末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凡未指明具體事實,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即足當之。本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是否構成侮辱,並非從被害人或行為人之主觀感受判斷,而係以陳述內容之文義為據,審酌個案之所有情節,包含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詞彙脈絡等,探究言詞之客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之聲譽(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訊據被告2人均堅詞否認有何妨害名譽、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被告乙○○辯稱:其係因樊成彬貼文所檢附本案截圖甲及相關留言,而認聲請人先前不斷詆毀臺灣舉辦比賽之舉,係為取得中國會籍以參加英國比賽,且聲請人以中國名義參賽後,更在中國網友面前詆毀臺灣,其始為如附表編號1「留言內容」欄之言論等語;被告甲○○則辯稱:其與聲請人素不相識,係因友人樊成彬貼文中提及「打小報告」之人,故回想起自己小時候身邊也有這種人,遂與朋友互相留言回覆,非指聲請人,更無恐嚇或公然侮辱聲請人之意等語。經查:⒈被告乙○○、甲○○各於如附表「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後某時許
,閱覽樊成彬之臉書上所發表如「貼文內容」欄所示之貼文後,被告乙○○發表如附表編號1「留言內容」欄、被告甲○○則發表如附表編號2「留言內容」欄所示之留言等情,業據被告2人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截圖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⒉聲請人於偵查時證稱:英國總會要求必須加入會員才能參賽
,因個別國家(按:即臺灣)未加入該會,故可任意加入其他會員國家,而獲分配以個人名義參賽,故伊是用大陸朋友發給之會員卡至英國參賽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168號卷,下稱偵卷,第61頁),參以樊成彬於偵查時亦稱:因聲請人參加IPMS的英國總會賽得獎後稱「臺灣無人參加,遑論得獎」等語,惟臺灣無人參加是因該比賽要求參賽者必須為IPMS的會員,臺灣因不願以中國臺灣名義加入而無法申請到會籍,聲請人以中國會籍參加後卻為上開言詞,其看到後很不舒服,始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貼文等語(見偵卷第73頁、第74頁)一致,堪認聲請人所參加之英國IPMS總會比賽,確無法以臺灣名義參賽,而聲請人係以中國所發給之會員卡參賽。再依如附表編號1文章內容欄所示之本案截圖甲、乙(見偵卷第93頁),可見暱稱「StDmig」之人發表「請天津賽舉辦方 申明 和台獨方丈(按:即樊成彬)劃清界限」貼文,且聲請人所發表之參加英國IPMS總會大賽文章亦附有「……此次他持IPMS中國簽發的會員卡順利入場參賽……」貼文之截圖,且上開本案截圖甲、乙內之文字均為簡體字等情,則堪認被告乙○○辯稱:其係因見上開貼文、本案截圖甲、乙及相關留言後,認聲請人先前不斷詆毀臺灣舉辦比賽之舉,係為取得中國會籍參加英國比賽,且聲請人更於賽後向中國網友詆毀臺灣,始為如附表編號1「留言內容」欄所示留言等語,堪認可採。從而,被告以如附表編號1「留言內容」欄所示之「台獨」、「藍綠」及「舔共」等指摘聲請人之意見,乃對聲請人持中國所簽發之會員卡參賽是否恰當乙事所提出,足見此屬個人意見表達之一環,並基於主觀上確信聲請人曾批評臺灣舉辦比賽、持中國簽發會員卡參賽及詆毀臺灣等前提事實之認識,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所為,況依現存事證所示,尚難認定被告乙○○就此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意見表達,係以損害聲請人名譽為主要或唯一目的,自難逕認其所為應負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責。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以:被告乙○○已對聲請人網路化身之身份有所認識,縱未指名道姓,其言論仍構成誹謗罪云云,即不足採。
⒊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雖以:被告甲○○所稱要見一次打一次等語
,依常理已屬不法惡害之意,且該惡害亦已告知聲請人,自應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云云。聲請人於警詢中及偵查時證稱:伊不認識被告甲○○,而樊成彬則是模型界的網紅,樊成彬很喜歡攻擊伊;伊於使用手機時見臉書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貼文及留言始知遭恐嚇等語(見偵卷第15頁、第61頁),核與樊成彬於偵查時亦稱:被告甲○○不認識聲請人等語(見偵卷第73頁)相符,堪認被告甲○○辯稱:其與聲請人素不相識,係因見該貼文始與朋友間相互留言等詞非虛。再者,被告甲○○與告訴人素不相識,其與樊成彬、聲請人間之糾紛亦無直接關係,難認樊成彬將向聲請人轉達被告甲○○所發表之該等留言,復無證據足認被告甲○○有何自行或委託他人向聲請人通知將加惡害之積極行為,自難以被告甲○○在友人文章下留言抒發情緒之詞,即認被告乙○○有對聲請人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不得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相繩。
⒋再觀諸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貼文內容,係為評論及批評「被嗆
了就跑去打小報告」之舉,而被告甲○○於該貼文後所為之留言,亦係稱上開舉動為「靠悲」之意,堪認被告甲○○辯稱:
其於見到貼文後,也想起身邊打小報告的人,始為該留言等語,洵非無據。從而,被告甲○○以「靠悲」表示對打小報告之不滿,雖含有情緒性用語及負面意涵,但此乃於發表意見時,為突顯個人意見或批判他人意見時所常見,尚難僅憑該等用詞較為尖酸刻薄或使聲請人心生不快,即認損及聲請人之人格,故亦無從對被告甲○○論以公然侮辱罪。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以:被告乙○○已對聲請人網路化身身份有所認識,仍為前揭言詞,縱未指名道姓,仍構成公然侮辱罪云云,實不足採。
(五)承上,本案既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聲請人所指被告2人之犯行,檢察官本於既有查得之事證,對被告2人為本案不起訴處分,且經高檢署檢察長駁回聲請人再議之聲請,難謂有何調查未盡或忽視聲請人之證據調查聲請,致疏於採證認事之處。從而,卷內既存之積極證據既不足以認定被告2人涉有妨害名譽、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等犯行,聲請人本諸上情請求本院交付審判,即非有據。
六、綜上所述,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長就聲請人於偵查中提出之告訴理由及證據已詳加斟酌,且經本院調取被告2人所涉妨害名譽等罪嫌之全案卷證核閱之結果,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2人有何聲請人所指之上揭犯行,而以被告2人犯罪嫌疑不足,遂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或駁回再議之聲請,且於該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處分書均詳細敘明所憑證據及判斷理由,經核尚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對高檢署檢察長再議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加以指摘並請求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洪翠芬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附表:
編號時間貼文內容留言內容證據出處1民國109年2月12日某時許……哦 張露陰 ,恭喜你得了英國IPMS金牌阿,不過你這個台灣一直無人參賽又(遑論)得獎這話我還沒說你呢?台灣為什麼無人參賽,很簡單,因為台灣沒有IPMS會員,所以無人參賽,因為我們出國比賽都穿著有國旗的隊服,所以中國會說我們台獨,我們當然不會借殼上市,恩。現在你的好朋友很努力的在批鬥,目的就是在大陸封殺我哈,你們幾位真的用心良苦,不過,老子我沒差,我還真的不缺評審當,你們慢慢努力哈!加油好嗎?……等語,並檢附暱稱「StDmig」之人發表「請天津賽舉辦 方申明 和台獨方丈(按:即樊成彬)劃清界限」文章之截圖(即本案截圖甲)及聲請人以暱稱「LouisChang」發表之參加英國IPMS總會大賽文章暨該文所附「……此次他持IPMS中國簽發的會員卡順利入場參賽……」等語之截圖(即本案截圖乙)。台獨一定是綠的嗎?舔共有分藍綠嗎?誰說台獨就不能舔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168號卷第105頁至第107頁2109年3月25日某時許小時候,大家都會遇到一種人,功課贏不了人,才藝贏不了人,玩又玩不贏人,打架又不敢,又喜歡在背後嚼舌根,被嗆了就跑去打小報告,然後到處說被霸0,張露陰,你說是嗎?就是說你哈!老子我從小被告到大,沒再屌你這臭俗辣#你說妨礙你名譽?你也要有名譽讓我妨礙ok這種人就是一直扁,告一次扁一次,扁到不敢靠悲為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168號卷第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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