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8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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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8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許秋吟 上列聲請人與金奇企業社即 呂韋錡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呂韋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