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92號聲請人 呂亞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信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均為新臺幣3萬元,發票日均為民國109年2月1日)2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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