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雄簡字第119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於民國99年6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肆紙,於超過新臺幣
壹拾萬玖仟貳佰元之範圍以外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下稱
系爭本票),並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99年度司
票字第2341號),惟系爭本票原係伊向京城當鋪典當質借而
簽發者,並非有借貸金錢關係,兩造間事實上並無本票債權
關係存在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確認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
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伊為京城當鋪之負責人,原告當初以汽車(車號
00-0000號自小客車)質押典當借款新台幣(下同)10餘萬
元,但當票只有記載5萬元,因原告仍須使用汽車,故伊仍
將汽車交予原告使用,原告借款期間有借有還,最後積欠之
金額即為系爭本票票面總額之欠款,事後因原告避不見面,
伊才持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為辯。並聲明求為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系爭本票為原告因典當汽車(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為
擔保債務之清償所簽發,原告並同時書立4份記載收訖票面
金額之收據。
㈡原告典當汽車之利率以月息9%計算(每1萬元扣900元利
息),利息並於取款時即先預扣1個月利息。
㈢原告典當上開汽車後仍繼續使用該車,迄今仍未交付該車予
被告供以抵償。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處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
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
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著
有42年臺上字第1031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持系爭本票
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獲准,原告即應負發票人之責
任,惟原告既否認系爭本票之債權關係存在,則系爭本票債
權存在與否即有生損害於原告權益之危險,且原告得以確認
與被告間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判決除去此一危險,是以
,原告自有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之法律上利益。
㈡本票固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
人前手間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然發票人非不得
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觀票據法
第13條前段之反面解釋自明。被告承認係京城當鋪之負責人
,並直接自原告處收受系爭本票,則原告自得以渠等間之原
因關係對抗被告。原告主張係因典當車輛擔保債務清償而簽
發系爭本票,其全部只拿5、6萬元,且前後有償還部分款
項,目前應僅尚欠5、6萬元云云,然原告坦承書立卷附與
票面金額相同之收款字據,該等字據上明白記載「收訖」字
樣,雖被告自認於給付各筆款項時有先欲扣利息,以票面總
額12萬元,月息9%計之,實際交付原告之款項應為109,20
0元【120000-(000000×9%)=109200】,與收據記載
之款項略有不符,然除上開被告所自認之預扣利息部分外之
款項,原告既已出具「收訖」字樣之字據,自應推定原告至
少確已自被告處收受該109,200元款項,原告主張僅取得5
、6萬元款項云云,尚嫌無據。又主張清償之有利事實者,
就此應擔負舉證責任,原告雖主張已清償部分款項,目前僅
尚積欠5、6萬元云云,然原告原稱其僅借用5、6萬元本
金,若有清償部分款項,何以尚仍積欠5、6萬元款項,是
原告所述顯有矛盾,且原告於此亦未提出清償之事證,所述
自難憑信。綜上,原告乃為擔保債務清償而簽發系爭本票,
被告亦確已支付109,200元之款項予原告,然原告事後並未
清償上開債務或以車抵償,則兩造間自仍存有109,200元之
債權債務關係,原告空言否認,並無理由,惟就其餘10,800
元部分,被告實際上既未交付此部分款項,原告自無清償此
部分債務之義務。
㈢綜上,原告所簽發之系爭本票債權其中109,200元部分因被
告交付借貸款項且原告尚未清償而存有票據原因關係,其餘
10,800元部分則無票據原因關係存在,故原告依票據關係,
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於超過109,200元範圍以外者不存在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外,則無依據,應予駁回
。爰判決如主文。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聖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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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本票號碼│金額│發票日│到期日│
│號│││(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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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0000000│5萬元│97.8.12│9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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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237219│2萬元│98.3.2│9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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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236832│3萬元│98.3.23│9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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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236837│2萬元│98.3.25│9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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