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余正清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余榮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計算式如下:90×300=27,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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