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余正清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余榮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計算式如下:90×300=27,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