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7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75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被   告  謝佳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8日12時8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路○○○
巷口時,因駕駛不慎之過失,致與訴外人 蘇思綺 駕駛並所有
,原告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
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系爭車輛曾向原告投
保車體損失險,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業依保險
契約賠付該車之必要修復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108,28
2元(其中含工資:36,038元、零件:72,244元),原告並
依保險法第53條取得代位求償權,經計算折舊後,請求92,7
31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請求權之法律
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92,7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被告駕車之過失發生系爭車禍造成系爭車輛受有損
害等事實,有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10年3
月18日北市警交大事字第1103001027號函檢附之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當事人登記聯單
、現場照片,及原告提出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統一發票、行車執照、保險估價單、車損照片等件附卷可稽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
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認原
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民法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故原告請求被告負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應屬有據。本件原告主張其因上揭車禍受有系爭車輛之修復
費用108,282元(其中含工資:36,038元、零件:72,244元
)之事實,有提出保險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各1份為據,惟查
,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係108年11月出廠,有該車行照影本
附卷可稽,而系爭車輛修復之費用包括含零件72,244元,衡
以本件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
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
扣除(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而依行政院所發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
分之369,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
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
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
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8年11月起至發生車禍日109年5月止
,已使用7個月,據此,該車扣除折舊後之零件材料費為56
,693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再加上工資36,038元,原告得
向被告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應為92,731元(即56,693+36,03
8=92,731)。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賠付原告92,7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
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淳平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72,244×0.369×(7/12)=15,551
第1年折舊後價值72,244-15,551=56,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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