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威銘
上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前段、
第90之3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所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
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
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是(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修正理由參照)。是聲請人
依前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應就聲請人
所敘明之「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
審酌,聲請人如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
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044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之原告,固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之人,惟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044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每次庭期(即民國110年1月15日、同年2月19
日、同年3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內
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
之具體事由,僅泛稱為明瞭庭期開庭內容。按言詞辯論筆錄
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
,專以筆錄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13條、219條已有明定,即
法庭活動內容均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為主,聲請人如為瞭解
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內容,聲請閱卷即可完足需求,尚
無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則本件聲請人雖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然未敘明理由,即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
,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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