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215號原告 黃智唯 被告 李宬畯 上列被告李宬畯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法官黃耀賢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蘇泠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