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5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蔡錫 和相對人 李國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國賓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三人 謝澄裕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崴斯特國際有限公司乃於民國102年5月15日與聲請人間成立借款契約(借款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而第三人謝澄裕為連帶保證人,請提出該契約書影本到院供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