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5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86號,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5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361條、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於97年7月8日提起第二審上訴,然其僅泛言請求從輕量刑,而未具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7年8月14日裁定命其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復已於97年8月27日送達予被告,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