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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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汪麗蘭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雖曾投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但均於民國103年5月14日將要保人變更為其母親,因債務人係於106年5月11日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是其變更要保人行為已超出本條例20條所規定得撤銷之期間,無法選任管理人撤銷,另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則函覆無投保記錄;另查,債務人財產歸屬清單雖顯示有一輛汽車,惟該車出廠逾28年,債務人自陳已報廢,且牌照狀態為逾檢註銷,是認該車無處分實益;然查,債務人所得清單顯示有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股利,經本院詢問債務人後,債務人主張上開股票為多年前購買,因年代久遠而遺忘,且均為實體股票,本院遂命債務人提出實體股票,由本院向上開公司轉換為無實體股票後,委託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變賣,扣除手續費等費用後淨得款為新臺幣(下同)26,451,另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股利516元則由該公司逕行解送,以上有債務人國稅局財產及所得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聲請人陳報狀、實體股票影本等在卷為憑。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為股票與股利共26,967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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