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他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他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零壹元。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上開訴訟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二號判決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負擔。
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收裁判費銀元柒仟柒佰元伍角伍分,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零壹元,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前揭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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