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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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雅卉 被上訴人即原告 孫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0,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