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雅卉 被上訴人即原告 孫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0,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魏慧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