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弘昱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陳燈順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 律師
劉逸培 律師 宋孟陽 律師被告東茂溢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洪國榮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林夙慧 律師
陳宏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燈順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秀慧
法官梁凱富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