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488號債權人明昱內衣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信隆 人債權人陳信隆前列明昱內衣企業有限公司、陳信隆共同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蔡孟修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明昱內衣企業有限公司、陳信隆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個別對債務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孟修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請確認蔡孟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支票八紙發票人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另四紙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背書,非蔡孟修簽發或背書)。㈢請提出債務人借款13,625,875元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