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告 簡承宗 被告 蘇彩蓮 被告 林佩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楊萬益法官湯有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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