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631號債權人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昶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田秀琴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陳報本件有無聲請狀附之法務程序報價單所列債權人應退款或不得收取費用之情形,並提出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