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55號
原 告 柯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明雄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