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197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品保溫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