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0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0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0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勇駒 相對人即債務人弘申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建明
張峻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支票(票號:AG0000000)係弘申國際有限公司之名義簽發,蔡建明個人非發票人或背書人,是聲請人向蔡建明個人請求給付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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