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54號上訴人即原告 余嘉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道楨 因102年訴字第495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