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勞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勞簡字第3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 律師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告提起先、備位訴訟,其先位訴訟.
新臺幣下同)221,616.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被告應給付原告717,174.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的金額應以較高之717,174.
元。惟僅據原告繳納2,430.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日內向本院補繳5,390元,.
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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