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7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92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名壹枚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7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10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