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桂英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桂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桂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10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6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31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84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又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46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上開三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受刑人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645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二年十一月),受刑人於103年10月8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6月12日(其中羈押折抵86日),累進縮刑4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4月29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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