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伯毅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伯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伯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8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4
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開各案復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被告提起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上訴確定,並與上開1年8月徒刑部分經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6年9月12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163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
8年1月1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2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檢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