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債權人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坤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楚可供辨識之退票理由單。
二、據台端所提之支票,其受款人應係「 李麗華 」,為何由貴公司提出本件聲請?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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