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榮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據台端所提「大眾銀行現金卡收買帳戶近六個月歷史交易明細(批次收買)」債務人陳榮丁曾於民國92年11月27日存入新臺幣(下同)1,000元,當時結存為39,000元,為何本件請求之本金仍係39,501元?是否將利息算入本金?請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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