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宏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宏前因搶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8月、6月,並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