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志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志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石志紹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10月,並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目前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因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不能安全駕駛、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移送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38600號核准假釋,有該署如上所述之函文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可憑,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且尚在所餘刑期中,而本院又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檢察官之聲請自屬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萬可欣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