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基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新臺幣壹仟元紙鈔(安一版)貳張(號碼:JL357391
ZA、JL354230ZA)沒收。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基源前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核退偵字第1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新臺幣1千元紙鈔(安一版)2張(號碼:JL357391ZA、JL354230ZA),業經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認均屬偽鈔,有該廠94年7月8日中印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1張附卷可稽,確屬刑法第200條偽造之通用紙幣,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並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詹基源前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12月16日以94年度核退偵字第1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新臺幣1千元紙鈔(安一版)2張(號碼:JL357391
ZA、JL354230ZA),經送鑑定結果,確屬偽造,有中央印製廠94年7月8日中印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1紙在卷為憑,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偽造之新臺幣
1千元紙鈔(安一版)2張(號碼:JL357391ZA、JL354230ZA),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淑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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