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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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代理人 詹東祐 相對人即失蹤人 孫金和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孫金和(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孫金和係民國0年0月0日生,現年108歲,設籍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下稱桃園榮民之家),為其自63年8月1日即未至桃園榮民之家報到,復因其行方不明於100年11月2日由桃園○○○○○○○○○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通報,經八德分局受理登記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相對人未婚,為在臺單身榮民無親屬、無入境紀錄、未在監所、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自登記為失蹤人口之日即110年11月2日時已年逾80歲,迄今失蹤已逾3年,為此,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09年9月15日德警分防字第1090029924號函、相對人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0
9年10月6日移署資字第1090105064號函、桃園○○○○○○○○○109年8月26日桃市德戶字第1090007362號函、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為證;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申辦電話門號查詢資料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均查無相對人之申辦紀錄及其名下無任何財產所得,另經本院函詢桃園○○○○○○○○○相對人之配偶、父母及子女戶籍資料,其函覆略以:經查詢戶役政資訊系統暨戶籍數位化系統,查無親屬設籍紀錄等語,有桃園○○○○○○○○○11
1年10月27日桃市德戶字第1110010097號函在卷可佐,復經本院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布於本院公告處,並以資訊網路公告之,有該裁定、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稽。又經聲請人於111年10月28日具狀陳報略以公示催告期間未見有人陳報相對人行蹤,亦無相對人之音訊等語,有卷附陳報狀(見本院卷第28頁)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亦分別明文規定。經查,聲請人係以相對人為2年4月5日生,自100年11月2日起失蹤,自斯時起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100年11月2日失蹤,計至103年11月2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趙佳瑜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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