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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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94號聲請人 黃春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1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宛橙附表:
股票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1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1美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至93-ND0000000普通股82張每張1000股02美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至93-ND0000000普通股82張每張1000股03美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至93-ND0000000普通股82張每張1000股04美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至93-ND0000000普通股82張每張1000股05美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至93-ND0000000普通股82張每張1000股06美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至93-ND0000000普通股70張每張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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