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75號
原   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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