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重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9號上訴人銳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殿玠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林明毅 律師 賈俊益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亞諾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麟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月15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查報清關公司廈門興益和貿易公司有無向廈門海關聲請提領系爭貨物與廈門海關拒絕之原因,及主張有透過各種管道積極處理報關提領程序或辦理退運作業之證明。兩造應提出保險公司有承保託運貨物被海關查扣之損失保險業務之證明,並陳報民用航空法第93條之1第1項但書所定貨物運送單或客票係指何物,及託運單備註欄所載PI:0000-000000000、PI:0000-000000000、PI:0000-000000000、PI:0000-000000000之意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林欽章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