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再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17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李昆達
李田富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 律師相對人(即再審被告)
李良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4月6日所為命補繳訴訟費用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補繳新台幣1萬2885元;逾限不繳,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由抗告人即再審原告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再審之訴訟標的僅係南投縣○里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每人5分之2,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8萬7334元,應徵裁判費1萬2885元,本院誤訴訟標的為204萬8260元,命抗告人繳納3萬1942元,應有錯誤,抗告人抗告有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撤銷原裁定,並變更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楊熾光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