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陳朝裕
羅堅芳 被告 陳碧蓮
陳一維 被告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曾玉屏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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