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07號上訴人 蘇皇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母志強 因民國101年度訴字第80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顏妙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