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建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字第61號上訴人 劉麗真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被上訴人 溫宏凱
61號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法官張瑞蘭為受命法官,再開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並指定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