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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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95號聲請人 呂坤益 上列聲請人因其所有電腦主機於本院101年度矚上重更㈠字第2號殺人等案件之偵查中被扣押,而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一年度矚上重更㈠字第二號殺人等案件於偵查中所扣押之電腦主機壹台,准予發還其所有人呂坤益。
理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呂坤益(以下簡稱為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所有電腦主機1台,雖因被告 楊定融 等人涉嫌殺人等罪,並遭扣押,但該電腦主機並未經諭知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聲請發還等語。
三、經查,被告楊定融等人涉犯殺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後,公訴人與被告楊定融等人均提起上訴,本院分10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審理判決後,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844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分101年度矚上重更㈠字第2號審理中。查本案檢警機關於偵辦上開殺人案件時,曾查扣上開聲請人所有之電腦主機1台(保管字號:99年度大型字第291號編號41,見原審卷一129頁),然就上開聲請人所有之扣押物,原審9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及本院10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判決均未諭知沒收(見本院10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判決113、117頁),依上揭說明,上開扣押之電腦主機於本案當已無繼續扣押以留供證據使用之必要。復經本院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詢,依據該署於101年4月18日以中分檢榮平101上蒞1109字第1010000249號向本院函覆之內容,亦未指陳上開扣押物仍有繼續扣押(即留存)之必要之理由。本院爰依據聲請人之聲請,不待案件終結,裁定准將本院上開刑事案件於偵查中所扣押之電腦主機1台,發還予其所有人呂坤益。
四、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